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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社区集体户登记,是指非哈尔滨市户籍居民在哈尔滨市某个社区申请登记为集体户的过程。以下是必备条件的解析:
1. "合法居住地":申请人必须在哈尔滨市有合法的居住地,如租赁房屋、购买房产等。
2. "居住证明":提供合法居住地的证明材料,如租赁合同、购房合同、房产证、房屋租赁备案证明等。
3. "身份证明":申请人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 "户口簿":如申请人已婚,还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5. "无违法记录证明":申请人需提供无违法记录的证明,如无犯罪记录证明、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证明等。
6. "社区意见":申请人所在社区的居委会需出具同意登记为集体户的意见。
7. "申请材料":按照哈尔滨市公安局的要求,准备其他相关材料。
具体步骤如下:
1. "咨询社区居委会":申请人先向所在社区的居委会咨询集体户登记的相关政策和所需材料。
2. "准备材料":根据居委会的要求,准备好上述必备材料。
3. "提交申请":携带齐全的材料到居委会提交申请。
4. "审核材料":居委会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5. "公示":审核通过后,居委会将对申请人进行公示。
6. "登记":公示无异议后,居委会将申请人登记为集体户。
7. "举报 -
公民在没有任何所有权房屋或者承租权公有居住房屋情况下租、借住他人房屋居住生活的,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市、县内移居登记,登记为社区集体户。
申报市、县内移居登记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落户申请书及告知承诺书;
(二)《居民户口簿》;
(三)无房产证明;
(四)租、借房屋的权属凭证;
(五)房屋租赁协议或房屋权属人同意借住书面声明;
(六)有随迁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还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
落户时应在人口信息记事栏内登记实际租、借住地址、租期和房主信息、联系电话。
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转让、变更的,房屋权属人可以申请公安派出所告知房屋原登记人员应当及时将户口迁出。有自有房产的迁至房产地址,无自有房产的迁至共同居住生活的近亲属或租、借住地公安派出所。原登记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迁出的,公安派出所可以将其户口迁至辖区社区集体户。房屋权属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房屋权属人书面申请;
(二)房屋权属凭证;
(三)交易购买的,需提供购房合同;
(四)已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判决书)等证明材料;
(五)其他法院判决等,需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等材料。
同时出具《户口迁移告知书》,能联系到当事人的交付本人;无法联系到当事人的,派出所暂时保存,待见到本人后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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